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“懸在城市上空的痛”,嚴重危害公共安全,僅僅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,并不能有效遏制?!缎谭ㄐ拚福ㄊ唬酚?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,其中增加了高空拋物罪,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“頭頂上的安全”。近日,廣州法院審理了幾宗相關案件。
案例1 校門口天降啤酒瓶
2021年1月10日中午12時許,陳某飲酒后回到其住處荔灣區黨恩新街某房,見住處有一玻璃空酒瓶,便拿到四樓陽臺通道,將其扔出樓外。酒瓶砸落在荔灣區某中學門前,該校吳老師剛好途經此地險些被砸中,隨后學校教師報警。經偵查,公安機關鎖定居住在荔灣區黨恩新街某房的陳某,并通知其到案,陳某于1月22日自行到派出所投案。
廣州市荔灣區法院認為:陳某無視國家法律,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,依法應予以懲處。公訴機關指控陳某犯高空拋物罪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,量刑建議適當,法院予以支持。陳某接到警方通知后自動投案,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;陳某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予以從寬處理;根據陳某的犯罪情節以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,依法不宜對其適用緩刑。
依法判決:陳某犯高空拋物罪,判處拘役五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。
案例2 舍友矛盾往樓下扔行李箱
2020年3月30日晚7時許,高某在廣州市黃埔區某公司宿舍內,因生活瑣事對舍友趙某不滿,為泄憤將舍友的行李箱(大小為28寸,內有面膜、衣服等物品)從五樓陽臺拋擲到宿舍樓外人行通道上(該處時有停放車輛,亦是員工上下班通行之處),造成行李箱等物品損壞。晚上9時許,趙某下班途經宿舍樓下發現其行李箱后向公安機關報案。
廣州市黃埔區法院認為:高某為發泄不滿情緒,從建筑物上拋擲物品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。公訴機關指控高某犯高空拋物罪的基本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依法對其從輕處罰;高某自愿認罪認罰,本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罰。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、情節、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以及被告的悔罪表現,決定對高某適用緩刑。
依法判決:高某犯高空拋物罪,判處拘役五個月,緩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。
法官說法:高空拋物或構成故意殺人罪
廣州市中院刑一庭四級高級法官王婧表示,依照刑法規定,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,構成本罪。對于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,以及是否適用緩刑,最重要的是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。具體來說,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裁量:
1、行為人的動機
如出于報復社會、擾亂公共秩序、拋物取樂甚至傷人取樂動機的,應當從重考量。
2、拋物時間和場所
在高層樓房、人員密集的時間或場所、兒童和老人聚集的場所、城市標志性建筑物、重要節日或國際性活動等時間或場所實施的,應當從重考量。
3、拋擲物的情況
如拋擲的是沉重或巨大、尖銳、高溫、腐蝕性、易散落、污穢物品的,應當從重考量。
4、造成的后果
如造成了他人人身傷害(僅指不構成其他犯罪的情況)、公私財產損壞、動物傷害、公共秩序混亂、交通堵塞等情況的,應當從重考量。
5、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
如一次性或陸續拋擲多個物品、多次實施、經勸阻仍繼續實施、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,應當從重考量。
6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
因此,陳某因拋擲玻璃瓶險些造成人員傷亡,被判處拘役五個月;高某在宿舍樓拋擲行李箱,未造成具體的危害后果,被判處拘役五個月,緩刑十個月,準確地體現出了兩者行為危害程度的區別。
還要注意,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的高空拋物罪,僅限于無特殊目的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,且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,不構成其他犯罪的情形。否則,還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,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殺人罪、故意傷害罪、過失致人死亡罪、過失致人重傷罪、重大責任事故罪等,受到更重的刑事處罰。當然,如果是過失導致花盆等物品墜落的,則需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,情節嚴重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有前款行為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